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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晓红、陈爱贞等与郑海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红,陈爱贞,陈振耀,郑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陈晓红。原告:陈爱贞。原告:陈振耀。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胜,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红、陈爱贞、陈振耀诉被告郑海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红、陈爱贞、陈振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红、陈爱贞、陈振耀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