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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向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向,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向,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栾好明,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萍,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上诉人任向因与被上诉人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