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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晓兵与谢红松姜勇张富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兵,谢洪松,姜勇,张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568-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兵,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谢洪松,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姜勇,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界首市。被执行人张富伟,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周晓兵与谢红松、姜勇、张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是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富伟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皖KE15**号小轿车一辆。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