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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2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7800元、诉讼费25元、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325元,合计81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