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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张立卫、刘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张立卫,刘云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法定负责人申献军。委托代理人申光青,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张立卫。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与被告张立卫、刘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卫、刘云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立卫、刘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