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光辉与章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753号原告赵光辉。委托代理人徐小定,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啸。原告赵光辉诉被告章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光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光辉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由原告赵光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