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谭某甲,广饶县陈官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杜某,农民。被告谭某乙,农民。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