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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谭某甲,广饶县陈官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杜某,农民。被告谭某乙,农民。系原告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甲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绍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