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翁金弟与陈文忠、杨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弟,陈文忠,杨帆,温州鹿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96号原告:翁金弟。委托代理人:林峰、翁晓玮,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忠。被告:杨帆。被告:温州鹿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帆村富强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金弟与被告陈文忠、杨帆、温州鹿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金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文忠、杨帆、温州鹿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弟撤回对被告陈文忠、杨帆、温州鹿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由原告翁金弟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