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春宝与被告李秀云、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宝,李秀云,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罗春宝,现住双辽市。被告李秀云,49岁,现住双辽市。被告李刚,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宝与被告李秀云、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春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