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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宗亮与朱明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亮,朱明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李宗亮。被执行人朱明谋。原告李宗亮诉被告朱明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0)陂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宗亮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30万余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8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再次向被执行人朱明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2015年4月20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9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朱明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明谋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宗亮发出了(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79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李宗亮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同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宗亮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朱明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亮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陂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0)陂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