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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泽诉别永朝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别永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陈泽,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别永朝,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原告陈泽诉被告别永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