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泽诉别永朝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别永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484号原告陈泽,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别永朝,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原告陈泽诉被告别永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陈泽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明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