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时秀与金荣国、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时秀,金荣国,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740号原告:张时秀。委托代理人:王富、郝建平,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荣国。被告: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众良、高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时秀与被告金荣国、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时秀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时秀撤回对被告杭州金荣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童瑶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