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维平诉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平,陈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刘维平,男,汉族。被告:陈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平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维平承担。审 判 长 赵 芬人民陪审员 梁 玉人民陪审员 陈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