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秀柱与武汉永兴恒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柱,武汉永兴恒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柱,无职业。被执行人武汉永兴恒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永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裁字(2015)第26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秀柱支付加班工资及各项款项共计57545.93元,执行费7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永兴恒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