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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凌泽云,熊声群与凌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泽云,熊声群,凌泽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凌泽云,男,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熊声群,女,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凌泽良,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泽云、熊声群诉被告凌泽良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泽云、熊声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泽云、熊声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泽云、熊声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泽云、熊声群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