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凌泽云,熊声群与凌泽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泽云,熊声群,凌泽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凌泽云,男,194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熊声群,女,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凌泽良,男,195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泽云、熊声群诉被告凌泽良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泽云、熊声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泽云、熊声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泽云、熊声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凌泽云、熊声群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方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