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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文,女。被告吴海静,女,成年,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司诉被告吴海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忠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人民陪审员 支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