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毕某甲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甲,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某某KTV附近,无故辱骂被害人王某某(女,26岁)、董某某(男,27岁)、武某某(男,27岁),并伙同毕某乙、倪某某、董某(均已判刑)对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董某某左眼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董某某左眼眶内壁、下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被告人毕某甲于2014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甲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的某某KTV附近,无故辱骂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武某某,并伙同毕某乙、倪某某、董某(均已判刑)对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拳打脚踢,将被害人董某某左眼部打伤。董某某左眼眶内壁、下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被告人毕某甲于2014年1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毕某甲一次性赔偿董某某147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2月22日,被害人董某某报案,被告人毕某甲于2014年12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哈尔滨市公安医院伤情诊断书:王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破伤、口唇挫破伤。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被鉴定人董某某,左眼眶内壁、下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两个月医疗终结。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17日23时许他在KTV上班,有人喊打仗了,他下去看见有两三个男子打一男一女,由于天黑没看清楚怎么打的。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17日22时30分左右,他和王某某、毕某乙、董某、倪某某、毕某甲几个人喝完酒后,来到KTV唱歌。玩到大约23时,毕某甲要走,毕某乙下楼送毕某甲。过了大约20分钟,王某某接了个电话说毕某乙跟人吵吵起来了,他和倪某某、��某就下楼到门口,看见毕某甲、毕某乙跟两个二十多岁男子互相用拳头打,倪某某和董某上去帮着打对方。他过去拉杖没有拉开,就回包房了,后来怎么打的不知道了。6、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7日23时许,他和女友王某某、朋友武某某在南岗区烧烤店吃完饭出来在门口说话,这时从旁边过来两个20多岁男子,其中一个穿黑衣服的先动手打王某某脸部,他就还手打那男子,武某某拉杖,对方一见他打人,从KTV出来五六个人一起上来打他,还打武某某和王某某。他被打倒在地,不知是谁用脚踢他眼睛和脸。打仗过程有五六分钟。后来报警了。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7日23时许,吃完饭她男朋友董某某、武某某三人在某某KTV门口说话,过来两个男的骂他们,其中一个男的过来打她脸,董某某就和这个男子厮打起来,这时又出来三四���男的一起打董某某,踢董某某脸部,把董某某打伤就跑了。8、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17日23点多他和董某某、王某某在保健路吃完饭在饭店门口说话,有一个男的骂他们,接着两个男的动手打王某某,他始终在拉仗,没动手。这时从KTV出来四、五个男子帮那两个男子打他们三个,把董某某一顿踢,打了有六七分钟后就跑了。9、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2014年1月17日19时许,他和他哥、董某、倪某某还有几个人他不认识喝完酒,23时来到南岗区的绝对唱响KTV唱歌。因为KTV太吵他就自己先走了。当走到KTV门口他给他哥打电话让他哥出来和他一起回家,因他的声音大了,过来一男一女说他骂他们了,就吵他起来了。在他们争吵时他哥出来和对方人厮打起来,他过去拉仗,抱着他哥,他推对方一个男的,他说:你喝多了。董某、倪某某他们出来开始打对方的人,当时被打的男子被打倒在地上。他也动手打了那个与他哥厮打的男子胸部几下,他们打了几分钟就不打了,他和他哥打车回家了。10、被告人毕某一的供述:2014年1月17日22时40分左右,他和王某某、董某、张某某、倪某某、毕某甲、许某七人喝完酒,来到南岗区的某某KTV唱歌。23时许,他从卫生间回到包房发现毕某甲走了就去追毕某甲,走到KTV门口看到毕某甲和两男一女互相撕扯,他就去拉仗,结果和对方打了起来,后来他被按倒了,起来他就给王某某打电话,告诉挨打了,让他们赶快下来。三四分钟后,董某、张某某、倪某某下来了,董某、倪某某和他打对方男的,用拳脚打的,另一个男子主要是拉仗。毕某甲看他们打起来了,也动手打对方了。五六分钟后,拉仗的那个男子跑了。他们就一起打董某某,打了大约十分钟,听说有人报警了,他们就都打车走了,他和毕某甲一起打车走的。11、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喝完酒后,去KTV唱歌。大约23时许,毕某甲要走,毕某乙下楼送,过了大约20分钟左右,张某某跟他说毕某乙跟人打起来了,让他下去看看。他就和倪某某、张某某下楼来到KTV门口,看见毕某乙、毕某甲跟两男一女正在吵吵,毕某乙看见他们去了,就动手打对方的一个男子,那个女子拉仗也被毕某乙打了。他和倪某某帮毕某乙打对方的两个男子,毕某甲也动手打了。他们这方动手的有他、毕某乙、毕某甲、倪某某四个人,对方是两个男子。对方两个男子他都打了,刚开始其中一个没怎么还手,就是撕扯了一下,三四分钟后这个男子就走了,另一个男子还手,所以他朝这个男子头部、面部、身上打了很多拳,把男子打倒在地两次,又踢了这个男子肚子几脚。毕某乙把那个女子鼻子打出血��,还打了男子的头部、面部。毕某甲、倪某某也用拳头打对方男子了,具体打哪记不清了。1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2014年1月17日22时30分许,他和毕某乙、张某某、董某、毕某甲、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喝完酒后,来到南岗区某某KTV唱歌,玩到23时许,毕某甲要走,毕某乙下楼送,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董某接了电话,说毕某乙和别人打起来了,他跟董某、张某某一起来到KTV门口,看到毕某甲、毕某乙跟两男一女打起来了,毕某乙看到他们说毕某甲被打了,让动手,他和董某就帮忙打仗了。他动手打了对方一男子几拳,这个男子还手两拳就跑了。毕某乙、董某、毕某甲和另一个男子厮打在一起,然后他回到KTV包房里取衣服了,等他和张某某下楼后,已经打完仗了,他就和董某打车走了。13、和解书、收条、谅解书:毕某乙、董某、倪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47000元,并已执行完毕。14、证明:董某某不追究毕某甲刑事责任。1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身源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毕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毕某甲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