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51号被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公园路37号。法定代表人彭达义,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勇,男,汉族,1968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株洲丰泰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松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