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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新亿宏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新亿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中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袁忠祥,潘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王黎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忠祥,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诸暨市新亿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杨友才,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中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袁忠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忠祥。被执行人潘婉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市新亿宏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中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袁忠祥、潘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诸暨市中强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余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较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16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