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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与朱静、黄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朱静,黄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81号原告: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钟榕,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霞,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静,女,1966年3月3日出生。被告:黄林,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芜湖新芜支行诉被告朱静、黄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人民陪审员陆宇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陆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