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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