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朱云峰、栾建建与宫海、青岛宏利模型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峰,栾建建,宫海,青岛宏利模型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朱云峰。原告栾建建,系朱云峰之子。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万丽丽,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宫海。被告青岛宏利模型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西铁村。负责人宫云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号中天恒商务大厦**层。负责人孙家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鹏,该公司职员。原告朱云峰、栾建建与被告宫海、青岛宏利模型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万丽丽,被告宫海及其作为被告青岛宏利模型厂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4年1月25日18时10分许,被告宫海驾驶鲁B×××××号车沿黄河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栾建建骑二轮摩托车载原告朱云峰顺行在前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朱云峰、栾建建伤的交通事故,案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宫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原告朱云峰:医疗费103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5天)、护理费10530元(117元×90天)、误工费17550元(117元×150天)、××赔偿金70454元(35227元×20年×10%)、原告之夫被扶养人生活费22060元(22060元×20年×10%÷2人)、交通费164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400元;(2)原告栾建建:医疗费435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4天)、护理费468元(117元×4天)、误工费3510元(117元×30天)、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费1740元、价格鉴定费200元;(3)二原告共计146617.95元。被告宫海和青岛宏利模型厂辩称,被告青岛宏利模型厂是鲁B×××××号车的登记车主,宫海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宫海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请求法庭一并处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辩称,鲁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属实,肇事时间在保险期间。同意在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自费药、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5日18时10分许,被告宫海驾驶鲁B×××××号车沿黄河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栾建建骑二轮摩托车载原告朱云峰顺行在前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朱云峰、栾建建伤的交通事故,案经即墨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宫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云峰自事故发生当日至同年1月29日到即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6次,自事故发生当日至同年5月17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9次,诊断为:胸部外伤、腹部外伤等,并支付医疗费10330.7元。原告朱云峰向本院申请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身体损伤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4年11月27日作该所(2014)第3135号鉴定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朱云峰腰部损伤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建议为120-150天,护理期限建议为60-90天,其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栾建建自事故发生当日至同年1月29日到即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5次,主要诊断为:胸部损伤等,其为此支付医疗费3403.02元。原告的二轮摩托车损失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740元,其为此支付价格鉴定费200元。另查明一,被告青岛宏利模型厂是鲁B×××××号车的登记车主,宫海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500000元商业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肇事时间在保险期间。另查明二,原告举证了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和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河北杨头村村民委员会的联合证明,证明了二原告居住的村庄属于失地村庄,该证据符合本院按照即墨市统计年鉴审核的失地村庄证明,并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金和误工费。另查明三,原告朱云峰主张的被扶养人系其夫栾世寿,为视力××二级××。另查明四,原告朱云峰举证的护理人员是项洪彩(住龙泉镇河北杨头村330号);原告栾建建举证的护理人员是朱春瑞(住即墨市金华街73号)。另查明五,被告宫海已经给付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上述案件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举证的相关证据等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即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宫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核实:(1)二原告主张的原告朱云峰医疗费10330.7元和原告栾建建医疗费4354.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二原告主张的朱云峰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0元×5天)和栾建建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20元×4天),因为二原告并没有住院,故不应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上合计14684.95元,超出了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10000元限额范围,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自费药优先支付),超出限额的4684.95元(14684.95元-10000元),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按照被告宫海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684.95元(4684.95元×100%)。(2)二原告主张的原告朱云峰护理费10530元(117元×90天),主张时间过长标准过高,本院参照鉴定结论并根据社平工资标准酌定为8186.5元(116.95元×70天);其主张的误工费17550元(117元×150天)主张时间过长标准过高,本院参照鉴定结论并根据社平工资标准酌定为15203.5元(116.95元×130天);其主张的××赔偿金70454元(35227元×20年×10%),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其主张的原告之夫被扶养人生活费22060元(22060元×20年×10%÷2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其主张的交通费1641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40元(10元×6天+20元×9天);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酌定为1000元;二原告主张的原告栾建建护理费468元(117元×4天),因为其没有住院也进行鉴定,无法确定正确的护理时间,证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其可待取得相关证据后另行主张;其主张的误工费3510元(117元×30天),主张时间过长,本院酌定为1169.5元(116.95元×10天);其主张的交通费2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实际情况酌定为50元(10元×5天);以上合计96303.5元,未超出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110000元限额范围,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3)二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费17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未超出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限额范围,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赔偿。综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二原告经济损失112728.45元(10000元+96303.5元+1740元+4684.95元);被告宫海和青岛宏利模型厂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宫海已经给付原告的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被告宫海和青岛宏利模型厂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关于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自费药和精神抚慰金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解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云峰、栾建建经济损失112728.45元(其中的107728.4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将款直接汇入原告朱云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鹤山路支行62×××91账号之中;其中的5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将款直接汇入被告宫海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惜福镇支行62×××25账号之中)。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二原告对被告宫海和青岛宏利模型厂的诉讼请求。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2元、鉴定费1400元、价格鉴定费200元,共计4832元,由二原告负担111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71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将款直接汇入原告朱云峰在中国工商银行即墨鹤山路支行62×××91账号之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祥安审 判 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五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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