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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执字第7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杨春雷与肖绍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雷,肖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浦执字第757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黄浦执字第757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肖绍书,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杨春雷与被执行人肖绍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被告肖绍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春雷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肖绍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肖绍书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杨春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绍书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