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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住所地古交市某某村。法定代表人马某甲,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福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春订立“五个一”工程合同盖村委会二楼。2011年10月21日双方办理结算验收手续,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75720元。除累计支付34万元外,被告还欠原告35720元。原告为此款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村委会资金短缺为由未能付清工程款,一直拖欠至今。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357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承认原告何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声称村委会现在没钱,还不了欠款,但会尽量积极筹措资金来归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承认原告何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何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应当偿还原告何某某35720元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支付原告何某某357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古交市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福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