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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田娟芳与承园、王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田娟芳。委托代理人卢方园,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园。被告王铭泽。委托代理人姚正荣,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娟芳与被告承园、王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娟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方园、被告王铭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娟芳诉称:2009年10月7日,承园向她提出借款请求,当时她身边有现金26000元,便将上述现金交给了承���,并让承园亲笔书写了借条作为凭证。由于当时承园向她表示该笔借款很快便会归还,因此便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后承园未归还任何借款。承园与王铭泽系夫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1、承园、王铭泽偿还借款26000元;2、承园、王铭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园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王铭泽辩称:对于田娟芳与承园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的原因、具体过程他都不清楚。田娟芳跟他是同事关系,承园当时是他老婆,田娟芳却从未向他提及过借款的事情,现在反而找到他,不符合常理。他认为这是承园赌博借的钱,家里没有用到,田娟芳是明知承园赌博还借给她的。该借款于他无关,他不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08年承园向田娟芳借款,至2009年10月7日,承园向田娟芳出具借条1份,确认结欠田���芳借款26000元。后承园未归还该款。2014年11月17日,田娟芳为催讨借款起诉来院。另查明,承园与王铭泽于1987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0年2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再查明,田娟芳与王铭泽系同事关系,年收入最低10万元。案件审理中,对于借款原因、催讨情况,田娟芳的陈述为:1、承园没有跟讲具体原因,只说家里有用,因为钱不多就没有追问。她认为承园家庭幸福,信任她的归还能力。2、本案起诉之前,他从未向王铭泽提及、催要过本案借款,是因为承园说不能跟她老公说,说了要离婚的。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承园结欠田娟芳借款26000元,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承园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导致纠纷的原因,对此承园应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本案中,田娟芳明确表示从未就本案借款向王铭泽催要过,因承园不让她告诉王铭泽。承园该行为系个人借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可以视为该笔债务系承园个人债务,由承园个人承担;田娟芳与王铭泽系同事关系,本案借款金额相对于王铭泽的收入而言并不大,王铭泽与承园离婚在2010年,至本次起诉之日长达4年之久,在此期间承园未归还任何借款,田娟芳也确实未将承园借款事宜告知王铭泽,并且也从未向王铭泽催要过,田娟芳的上述行为可以视为田娟芳认可该笔债务由承园个人承担。综合以上情况,可认定承园与田娟芳已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承园个人债务。故王铭泽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田娟芳要求承园归还借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田娟芳借款26000元。二、驳回田娟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承园负担,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员  张幸伟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依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