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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少华与周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华,周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少华。被执行人周汉清。申请执行人王少华与被执行人周汉清民间借贷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少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汉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50,545元,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周汉清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汉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203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