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余延海与佛山市禅城区群兴建陶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延海,佛山市禅城区群兴建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余延海,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嬿羽,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群兴建陶厂,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汝锦,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洪霞,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仔详,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差长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延海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杏头群兴建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杏头群兴建陶厂以双方口头约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杏头群兴建陶厂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杏头群兴建陶厂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