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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王某甲,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12月30日,原被告同居生活,2000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大女儿王某乙、二女儿王某丙,由于被告性情暴燥,经常殴打原告,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起诉要求离婚,大女儿由被告抚养,二女儿由原告抚养,各自承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二个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及婚生女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二个女儿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2012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月2日,原被告生育女儿王某乙,2012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王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故对离婚的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被告的意见,大女儿王某乙宜由被告抚养,二女儿王某丙宜由原告抚养,由于二个女儿年龄相差较小,为便于执行,抚养费由各自自行负担。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女儿王某丙由原告吴某某抚养,女儿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根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