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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邓国合与杨占良、王云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合,杨占良,王云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新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邓国合,男,1971年出生。被告杨占良,男,1961年出生。被告王云姣,女,1960年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合与被告杨占良、王云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医疗费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合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医疗费用,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予支付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先予支付原告邓国合保险理赔款80000元,将该款汇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解放路支行,账号为:1001。收款人:新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永辉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任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