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勉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袁某某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袁某某,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勉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53年8月,汉族,农民,住勉县。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生于1980年8月,汉族,农民,住勉县。系原告之女。委托代理人:蒲某,勉县某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生于1952年7月,汉族,农民,住勉县。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某,女,生于1963年9月,汉族,农民,住勉县,系袁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朱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与被告袁某某、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被告(反诉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退还原告王某甲。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齐某某。审 判 长  张耀平人民陪审员  米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