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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谢复兴与吴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复兴,吴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谢复兴,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吴健荣,男,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申请人谢复兴与被申请人吴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谢复兴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健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上述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健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惠斌审判员  徐晓兰审判员  曾金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菁菁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