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陈斌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357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58号。负责人任清尧,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为29500.4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4)鄂硚口民二初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9500.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乐 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