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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向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闫某某,告公司经理。被告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原告已交纳),免交。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徐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