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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子平与储江、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子平,储江,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11号原告:刘子平,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储江,男,汉族,住岳西县。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02248-7。法定代表人:凌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子平与被告储江、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子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1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刘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至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