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韦福英与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福英,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464-1号申请执行人韦福英,女,汉族,1963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福英与被执行人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查封了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芜湖金光变压器厂、李宁名义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本市康复路房产。并作出了(2013)镜民一初字第00507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你(单位)作为占有并实际使用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宁、芜湖科力变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芜湖金光变压器厂、李宁名义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砻坊路、位于本市康复路房产的使用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