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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邓洪彬申请执行余显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洪彬,余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57号申请人邓洪彬,男。被执行人余显荣,男。邓洪彬申请执行余显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洪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显荣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等1166.17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