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杜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卜凡洪与阮慧楠、阮爱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凡洪,阮慧楠,阮爱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卜凡洪。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慧楠。被告阮爱礼,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负责人李长夏,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孟宏伟,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凡洪与被告阮慧楠、阮爱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凡洪以其与被告阮慧楠、阮爱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就争议事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凡洪因起诉争议内容已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凡洪撤回对被告阮慧楠、阮爱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凡洪负担。审 判 长 刘忠诚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