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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黄某,工人。被告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建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