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缪剑与张国英、范卫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剑,张国英,范卫群,王桂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8号原告:缪剑,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潘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英,女,192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范卫群,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桂琦,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剑诉被告张国英、范卫群、王桂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国英、范卫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湖城山水东苑房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缪剑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国英、范卫群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湖城山水东苑房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庆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全椒路38中旁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