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欧阳亚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亚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233号罪犯欧阳亚宾。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6日作出(2005)衢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阳亚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一终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1月1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浙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以(2011)吉中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4)赣吉安狱减字第22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阳亚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警告处分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欧阳亚宾减刑二十三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亚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4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警告处分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阳亚宾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亚宾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