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武兴荣申请执行张梅华占有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兴荣,张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武兴荣,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易门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禄丰县。被执行人:张梅华,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工人,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武兴荣申请执行张梅华占有物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张梅华应付武兴荣2722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