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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宋丹丹申请张秀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