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宋丹丹申请张秀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慧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