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明根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镇,黄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赖建镇,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黄明根,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小溪镇高南村文锦路**号苏州。申请执行人赖建镇和被执行人黄明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明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明根的银行存款3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