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玉美与王裕亮、张远兵、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美,王裕亮,张远兵,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刘玉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侯国强,男,汉族,系原告刘玉美之子。被告王裕亮,男,汉族,建筑工人。被告张远兵,男,汉族,建筑工人。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萍,临沭县星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刘玉美与被告王裕亮、张远兵、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美的委托代理人侯国强,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裕亮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张远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美诉称,原告与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沭民一初字第160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20日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二次手术及相关治疗,所有花费均系原告支付,三被告拒绝支付赔偿费用。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医疗费84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003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12255.4元。被告王裕亮、张远兵未提供答辩。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金大陆公司承包了临沂市动植务园建筑项目后将本项目转包给了张远兵,转包后我公司对该项目一切责任、权利、义务均由张远兵承担,与金大陆公司没有关系。刘玉美与金大陆公司没有雇佣关系,所以金大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临沂市青少年示范教育基地(在临沂动植物园西邻)四层楼建筑工程转包给被告张远兵,被告张远兵将该项目中的木工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王裕亮。2013年11月7日上午,原告刘玉美经人介绍在被告王裕亮的施工工地从事零杂活工作,原告在四楼清理垃圾时误将楼道烟囱口的盖板当做垃圾移开,致使烟囱口裸露,当日上午9时许,原告从四楼的烟囱口掉落到三楼,全身多处摔伤。原告受伤后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花医疗费30872.26元,由王裕亮支付4000元。由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92510.66元。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沭民一初字第160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并实际执行。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20日在临沭县人民医院住院进行了二次手术及相关治疗,花医疗费8422.4元,该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本次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422.4元、护理费1036.3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63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0288.75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费单据,住院病历一份、费用清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木工工程是由被告王裕亮承包实际施工,原告刘玉美为其提供劳务,被告王裕亮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其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原告刘玉美在从事劳务中受伤,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接者未进行认真审查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张远兵,而张远兵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王裕亮,对原告刘玉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原告再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二被告均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玉美在操作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过高及无法律依据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在治疗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裕亮赔偿原告刘玉美因劳务受伤二次手术造成的合理损失7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金大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远兵对王裕亮的上述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刘玉美的其余诉讼请求。诉讼费106元,原告刘玉美负担53元,被告王裕亮负担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人民陪审员 李守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