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