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