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某。被告霍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