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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张某。被告霍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青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