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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二勋诉被告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勋,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刘二勋,男,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慧芳,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王洛镇冢王村。法定代表人:任军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二勋诉被告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二勋于2015年5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二勋撤回对被告襄城县通达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二勋负担。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