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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赵天元诉牟松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1号起诉人赵天元,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天元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为:起诉人与牟松的父亲牟三民就牟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签订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起诉人因委托人未给付代理费,诉至本院。经审查,被告住所地系望花区岫岩街,双方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宜不在东洲区。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天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学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