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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对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对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安县人,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系汕头市金平区某某书店经营者。2014年4月18日因本案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蔡燕云、史涵,系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蔡燕云、史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告人陈某某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广其经营的学生教辅书的过程中,为了自己推广的教辅书能够在汕头市某某中学打开销路,每学期均送给该校回扣款人民币2万元,从2009年秋至2013年春,累计人民币16万元。2013年春,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销售其经营的学生教辅书过程中,为了自己推广的教辅书能够在汕头市某某中学打开销路,以“茶水费”的名义给予汕头市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广其经营的学生教辅书过程中,为了自己推广的教辅书能够在汕头市某某中学打开销路,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共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广其经营的学生教辅书过程中,为了自己推广的教辅书能够在汕头市某某中学打开销路,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共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币4.6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辨认材料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为证,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推销教辅书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以“回扣费、手续费”的名义给予学校回扣,共计金额人民币272269.4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1条的规定,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行贿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某某中学行贿金额16万元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3、被告人陈某某是初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是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被告人陈某某是汕头市金平区某某书店经营者,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销售学生学习教辅书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经营的学习教辅书能够在学校打开销路,以“茶水费、劳务费”的名义给予上述各学校购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1269.4元:1、在2010年秋至2013年春,汕头市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学习教辅书,合共6学期,被告人陈某某每学期拿给某某中学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回扣款,6学期累计人民币1.9万元。2、在2013年春,汕头市某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统一向某某书店购买政治、历史两科教辅书,被告人陈某某以“茶水费”的名义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4000元。3、在2011年秋至2013年春,汕头市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学习教辅书,合共4学期,被告人陈某某共给予某某中学购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该校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教职工津贴支出。4、在2011年秋至2013年春,汕头市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学习教辅书,合共4学期,被告人陈某某共给予某某中学购书回扣款人民币4.6万元。该校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一些教学活动的支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反映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学校推广其经营的学生学习教辅书的过程中,为了自己推广的教辅书能够在学校打开销路,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汕头市某某中学实施贿赂,其行为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侦查机关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侦查,同月18日对被告人陈某某刑事拘留。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陈某某的户籍基本情况。3、汕头市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个体户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汕头市金平区某某书店经营者是陈某某,经营范围为国内版书报刊零售。4、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及任职证明、学校学生人数统计表及证明材料。证实汕头市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是事业单位法人;证实林某宏、林某梅、林某铭、庄某强、黄某隆、林某标、林某龙、刘某文、林某豪、史某敏、林某、蔡某荣等人的任职情况;证实学校学生人数及购买教辅书金额。5、汕头市某某中学津贴发放情况表,校长办公会议记录。证实汕头市某某中学收取陈某某购书回扣费的支出情况。6、汕头市某某中学行政会议记录。证实汕头市某某中学收取陈某某购书回扣款的支出情况。7、侦查机关调取的某某书店经营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明细帐。证实某某书店向各个学校收取购买教辅书现金及支出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宏的证言。陈述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为了推销教辅书到某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找其帮助,希望学校统一学生跟他购买教辅书,其交代学校教务处主任林某梅负责向某某书店订购教辅书。从2009年秋至2013年春,合共8学期,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陈某某每学期均到校长办公室送给回扣款人民币2万元,累计人民币16万元。其从每学期回扣款中拿给林某梅2000元,总共16000元。其将回扣款作为个人花费。2、证人林某梅的证言。陈述从2009年秋开始负责学校学生购买教辅书,校长林某宏交代其统一向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购买教辅书。从2009年至2013年春,合共8学期,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校长林某宏每学期拿给其2000元,说是陈某某给的回扣款,共7学期14000元;一次陈某某到办公室拿给其3000元,合共17000元。3、证人林某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为了推销教辅书到某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找其帮助,希望学校统一学生跟他购买教辅书,同时表示会给学校“茶水费”。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每本教辅书陈某某给予0.8元至3元不等的回扣费,合共4学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其与副校长林某豪、刘某文、林某龙四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教职工津贴支出,本人分得人民币2800元。4、证人林某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于在负责学校购买学习教辅书的过程中,校长林某标在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向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有“茶水费”,指定其与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联系购买教辅书。��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每本教辅书陈某某给予0.8元至3元不等的回扣费,合共4学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校长林某标、副校长林某豪、刘某文及其四人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教职工津贴支出,本人分得人民币2800元。5、证人刘某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陈某某曾到某某中学找校长林某标推销教辅书,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陈某某购买教辅书,陈某某合共4学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校长林某标、副校长林某豪、林某龙及其四人决定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教职工津贴支出,本人分得人民币2800元。6、证人林某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陈某某曾到某某中学找校长林某标推销教辅书,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陈某某购买教辅书,陈某某合共4��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62269.40元。校长林某标、副校长刘某文、林某龙及其四人决定将该笔回扣款用于学校教职工津贴支出,本人分得人民币2800元。7、证人林某铭的证言。陈述2011年末,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到某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找其推销教辅书,希望学校跟他购买学习教辅书。在2013年春季,学校初三年级学生统一向陈某某购买政治、历史两科教辅书,几天后,陈某某到其校长办公室,给予学校“茶水费”4000元。其将“茶水费”4000元交给学校学生处主任庄某强做为初三年级教师加班费用。8、证人庄某强的证言。陈述在2013年春季,某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统一向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购买政治、历史两科教辅书,陈某某每本教辅书给予学校回扣款人民币3.6元,总共给予学校回扣款人民币4000元。校长林某铭将回扣款4000元交给其做为初三年级教���加班费用。9、证人黄某隆的证言。陈述在2013年春季,某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统一向陈某某购买政治、历史两科教辅书,学校学生处主任庄某强交给其4000元,说是陈某某给予学校购买教辅书回扣款,学校决定将4000元作为初三年级教师加班费用。10、证人史某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为了推销教辅书曾到某某中学校长办公室找其帮助,希望学校统一跟他购买教辅书。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陈某某购买教辅书,陈某某合共4学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4.6万元。在学校行政会议上决定将回扣款作为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师福利的支出。11、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到某某中学推销教辅书,同时表示给予学校一定比例的回扣款作为劳务费。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陈某某购买教���书,陈某某都有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在学校行政会议上决定将回扣款作为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师福利的支出。12、证人蔡某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述某某书店经营者陈某某到某某中学推销教辅书,同时表示给予学校一定比例的回扣款作为劳务费。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陈某某购买教辅书,陈某某合共4学期给予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4.6万元。在学校行政会议上决定将回扣款作为学校教学活动及教师福利的支出。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的供述与辩解: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校推销教辅书的过程中,从2010年秋至2013年春,合共6学期,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其每学期均到校长办公室拿给林某宏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回扣款,合共人民币19000元;一次到林某梅办公室拿给其3000元。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书的过程中,从2011年秋至2013年春,合共4学期,某某中学统一学生跟某某书店购买教辅书,每学期购书款约为15万元。其中2012年秋季给予学校每本教辅书0.8元至3元不等的回扣费,这学期给予学校回扣费10219.4元,其它三学期也按此结算方式给予某某中学回扣费,具体回扣费总金额想不起。其将回扣费拿到校长办公室,林某标校长将回扣费交给副校长林某龙保管。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书的过程中,某某中学近几年都向某某书店购买学生教辅书,其每学期都有向学校赠送茶叶、月饼等物品,还赠送学校三台空调机,具体回扣费总金额想不起。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推销教辅书的过程中,某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曾向其购买二科教辅书,具体回扣金额想不起。被告人陈某某对侦查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某某园二楼提取的笔记本、收款收据、明细帐的辨��。供述笔记本是记录某某书店2012年向各个学校收取购书款现金及支出情况;收款收据是2013年某某书店收取各个学校教辅书现金开出的收据;明细帐是记录2013年某某书店经营费用、销售收入情况。某某书店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中记录的学校名称都是用学校名称大写拼音字母代替,YL是某某中学的简称,MZ是某某中学的简称,TJ是某某中学的简称,其他学校也是用这样的方式简称。被告人陈某某对某某书店记录TJ、金额141717元笔记的辨认。供述是某某书店收到汕头市某某中学2012年秋季一学期购书款金额141717元的记录。被告人陈某某对汕头市某某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每本教辅书收取0.8至3元不等回扣,总共10219.4元笔记的辨认。供述10219.4元是某某书店拿给某某中学2012年秋季一学期购书款的回扣费。上述证据,经公诉机关宣读出示并经法庭当庭质证并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向汕头市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某某中学销售学习教辅书的过程中,为了自己经营的教辅书能够在学校打开销路,违反国家规定,以“茶水费、劳务费”的名义给予上述各学校购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1269.4元,其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关于上述被告人陈某某对单位行贿金额的认定问题,认定意见和理由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向汕头市某某中学行贿19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给予汕头市某某中学购书回扣费19000元;原汕头市某某中学校长林某宏在侦查机关供述收取陈某某的购书回扣费16万元;汕头市某某中学教务处主任林某梅收取林某宏分给其购书回扣款14000元的陈述;汕头市某某中学购买教辅书的金额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的某某书店经营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明细帐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每学期均送给汕头市某某中学回扣款人民币2万元,累计人民币16万元,除上述收取回扣费19000元外,余款只有校长林某宏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对汕头市某某中学行贿金额16万元(除上述认定19000元外)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理由成立,可予采纳。2、被告人陈某某向汕头市某某中学行贿4000元的事实,有汕头市某某中学校长林某铭、学生处主任庄某、初三年级级长黄某隆收取购书回扣款4000元的证言及某某中学购买教辅书的证明;侦查机关调取的某某书店经营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3、被告人陈某某向汕头市某某中学行贿62269.4元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2012年秋季一学期给予学校每本教辅书0.8元至3元不等的回扣费共10219.4元,其它三学期也按此结算方式给予某某中学回扣费;有汕头市某某中学校长林某标、副校长林某龙、刘某文、林某豪收取购书回扣费62269.4元的证词;汕头市某某中学购买教辅书的金额证明;汕头市某某中学津贴发放情况表、校长办公会议记录收取陈某某购书回扣款的支出情况;侦查机关调取的某某书店经营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明细帐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4、被告人陈某某向汕头市某某中学行贿46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每学期都有向学校赠送茶叶、月饼等物品,还赠送学校三台空调机;有汕头市某某中学校长史某敏、副校长林某、学校总务蔡某荣收取购书��扣46000元的证词;汕头市某某中学购买教辅书的金额证明;汕头市某某中学行政会议记录收取陈某某购书回扣款的支出情况;侦查机关调取的某某书店经营销售记录笔记本、收款收据、明细帐等证据,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建辉审判员  赵芝宏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