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素琴、倪红喜与温美英、倪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素琴,倪红喜,温美英,倪天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金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韩素琴。原告倪红喜。被告温美英。被告倪天寿。原告韩素琴、倪红喜与被告温美英、倪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素琴、倪红喜及被告倪天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美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温美英于2013年5月1日、2013年5月4日、2013年6月6日、2013年7月17日、2013年7月25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11月2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2500元,合计852500元。至今未归还,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52500元及利息。被告倪天寿辩称:上述借款都是被告温美英借的,不是我借的,对上述借款至始至终都不清楚。被告温美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2013年5月4日、2013年6月6日、2013年7月17日、2013年7月25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11月21日,被告温美分别向原告韩素琴出具借条六张、欠条一张,言明借到韩素琴现金200000元(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150000元(期限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5月4日)、100000元(期限2013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6日)、100000元(期限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150000元(期限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100000元(期限2013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及欠香烟钱52500元,合计852500元。上述借款及欠款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之间系亲属关系,原告2011年房屋拆迁取得拆迁款210万元,上述借款大部分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被告温美英,少部分以汇款的形式。另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温美英与被告倪天寿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温美英借原告韩素琴80万元及欠香烟钱525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涉案借款、欠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其债务依法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85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从借款、欠款到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美英、倪天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韩素琴、倪红喜852500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5万元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0万元自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0万元自2014年7月17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5万元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10万元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52500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高景松人民陪审员 魏兴来人民陪审员 朱和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仲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